各系:
请各系按照文件要求做好2020、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
一、代偿范围
我院2020及2021届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学费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对其所获贷款实施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中西部地区和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系对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报送材料
各系请于2021年11月26日14:00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工部审核。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三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二份);
3.学费缴纳证明或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
4.XX系 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报名册(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系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2021年11月27日14:00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学工部审核。
附件:
学工部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