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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章程
新闻来源:院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01 09:00:00    点击率:459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Binhai School of Foreign Affairs of 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和天津天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学院的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0号。邮政编码:300270。
第四条 学院要始终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推进学院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办学宗旨、层次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院秉承“中外求索、德业竞进”的校训,积极探索高等教育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院为教学型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弹性学制,学制最长六年。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院发展规模为在校生6000—8000人。
第八条 主要任务:学院立足天津、面向全国,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高度责任感,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外语、经济、管理、法学等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决议设立教育顾问委员会、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审议学院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涉及个别董事的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应予回避,但表决时本人可以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教育顾问委员会由社会知名贤达和熟知办学政策、精通教育教学规律的专家组成。教育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人才评估意见,推荐优秀教育管理和专业人才到学院任教;
(二)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研究办学方略、资金使用等;
(三)制订教学评估体系供院董事会决策;
(四)探究教育教学规律,指导学院的业务工作;
(五)指导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指导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方案;指导学院科学研究立项,指导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立以院长为首的院务委员会,为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管理机构。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学院教育、教学、人才等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解聘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拟订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员工的工资方案;
(五)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六)向董事会提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教师给予奖励的方案。
第十三条 院长主持院务委员会工作。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组成。院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检查并评价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五)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对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学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七)负责学院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经院长授权,聘任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组织学院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把握学术方向,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全院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对规划、制度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二)重点承担学院申报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及其他重大调研项目的论证咨询工作;
(三)在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地厅级课题期间,学术委员会要对每一个课题论证报告进行初审,根据投票结果决定是否上报;
(四)承担院级课题、校调研项目的立项、结项鉴定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在年底要对学院教师的科研论文进行评估和界定,从而作为论文奖励的依据;
(六)评审、鉴定学院组织的各种研讨会论文及优秀科研成果等;
(七)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八)反映教研人员对学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院党委提出重大学术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九)学术委员会可以对科研管理科的工作随时提出批评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负责对全校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并对各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实际与发展需要,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明确学院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一)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设立系(部)等二级教学管理单位。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向主管院长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行使和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1.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2.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3.根据学院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内部人员的管理并就其聘任、奖惩等提出建议;
4.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5.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6.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设立图书馆、电教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实行馆长(主任)负责制,向主管院长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服务教学,服务师生。
(三)设立教学、行政、外事及学生管理等单位。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主管院领导负责。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学院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健全基层党组织结构,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主要有8项职责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研究决定学院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政治把关职责。
(三)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引导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帮助学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四史”教育,引领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人事安排、人才培养、职称评聘等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六)根据需要和党员人数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并按期换届,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推进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七)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党建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宣传、院(系)党组统战、纪检监察等工作,与教师、学生、安全保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工作。院(系)党组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负责党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规定,管好用好上缴返还的党费。坚持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配齐配全硬件设施,增强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简章内容真实、合法,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培养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国文化交际能力强的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6个学科门类。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学科门类和新的学科。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四位一体”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对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条 学院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院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设立教学改革立项制度,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院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教师与教育工作者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自主决定聘任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良好师德,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科学研究及创新能力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在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应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据劳动合同明确学院与教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院依法逐步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依法设置相应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宪法、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强化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在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人才。人才招聘须经面试、考核、试讲或试用合格后履行相应的程序方可录用。录用专业教师须经院长审核同意,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院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它形式的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毕业生、结业生,有权获得学院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六)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院或经学院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违反法规法纪、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院成立创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创就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贯彻实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八章 资金、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按自然年度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向董事会汇报审计结果,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学院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办学资金来源包括:
(一)学院举办者的投资;
(二)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利用学院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学院资产与非学院资产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取得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学院名下的房产、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
第六十一条 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部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开展学院的财务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全面负责学院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第六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学院办学盈余在按规定提取相应比例的发展基金并依法缴纳相应税费后,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章 共青团和工会组织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时代主旋律,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五)通过组织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好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六)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团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八)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六十八条 学院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党务公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院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为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分立或者合并等变更事宜,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时,须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方提议,经董事会决议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完成学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用于安置在校生继续完成学业的费用;
(二)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三)应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偿还其他债务;
(五)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天津外国语大学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第七十六条 学院章程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行,并报学院审批机关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七条 经董事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 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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