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质量及价格的合理,保护学院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图书教材、办公、党建、学生活动及生活设施等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物资设备的采购,是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不仅保证教学管理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反映学院的建设水平。
第四条 购置教学仪器及各类物资设备,必须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采购方案,确保设备配置的实用性、科学性、前瞻性。
第五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设备采购要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以降低投入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凡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均采取招标办法。
第六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设备招标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院财务部负责设备购置经费的预决算。应根据各系部购置设备计划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并由资产设备部负责安排调配采购方案,根据不同类别由主管副院长、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具体实施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要具体研究和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要准确,全面坚持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资产设备部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鉴定合同,同时对中标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九条 各项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次招标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评标的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适应需要、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严格把握与中标单位鉴定的合同,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参加招标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设备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可招标也可不招标。此类物资采购可由主管副院长根据使用部门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论证,并按本文前述有关精神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自建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己使用建筑及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装修等修缮工程,新增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校园环境建设工程等,均依照上述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