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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
新闻来源:院工会    发布时间:2019-11-08 11:32:11    点击率:9599

为了贯彻学院“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一)学院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对学院及所设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或决定不服的。

二、申诉的机构组成

(一)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会监事、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行政工作副院长以及分管纪检工作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委员会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组成。涉及到被申诉人(或部门)负责人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回避。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形成决议时,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的机构。

(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申诉办公室设在工会),作为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

(一)提出申诉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提交申诉书。

(二)审查受理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属于学院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应告知申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提出申诉。

(三)调查取证

1.申诉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材料后,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教职工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以及申诉对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处理决定

在受理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纠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或决定。

2.变更原处理或决定。

3.撤销原处理或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或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需为本人签收。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四、申诉当事人须知

(一)申诉人的义务

1.不得实施妨害申诉的行为。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4.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二)提出申诉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申请书。

2.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3.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诉部门及负责人。

2.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

3.申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诉书落款要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其他事项

(一)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二)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三)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思想沟通、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院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允许撤回。

(四)申诉当事人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核。

(五)教职工认为学院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与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级单位投诉。

(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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