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国家、天津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自有科研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委托我院研究的项目经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
3.自有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但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确保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禁将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等与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1.教务部负责教改项目管理,科研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分别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财务部负责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3.各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审查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收入与支出
第五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编制预算。
第六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2.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3.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教务部和科研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出具“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并转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技术转让费视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学院基金、系基金、项目组和项目主持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第十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承担多个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各项目支出应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由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我校的合作研究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如无特别规定按5%计提,用于推进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或有关规定要求据实列支,劳务费的支出总额,如无明文规定不得超过项目到账金额的20%;横向及自有经费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依据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到账金额的20%。本院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劳务费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实验费、文献检索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印刷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等项。横向科研项目除特别规定外,遵照纵向项目支出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5%。
第十五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应按照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决算报表须经财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后,由教务部、科研部会同财务部按照以下制度处理结余经费:
1.非本院资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超过总经费20%的,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政府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2. 非本院资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超过总经费20%的,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政府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其结余经费的90%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其余部分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推进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3.本院资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可用于与其科研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但须参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不得用于科研活动之外的任何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例外条款由财务部、教务部、科研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