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教财[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退费项目,是指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院收取的学费、住宿费退费时间标准按10个月计算,金额标准以学费、住宿费十分之一为单位金额。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或已报到在课程尚未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在新学期课程开始后在学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核退90%的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核退80%的本学期学费,以此类推,节假日期间不计入在学时间。
第六条 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并保留学籍的学生,依据实际离校时间退还费用。
第七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生,按第五条并视具体情况可考虑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批准休学的学生,不退还相应费用,复学后可转入下一学年费用。特殊原因最终退学的按第五条退还相应费用。
第九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学生退费必须填制《退费申请审批表》和退费专用单据方可退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为财务部。原制度自新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