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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代管经费管理制度(修订)
新闻来源: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1-10-22 13:34:20    点击率:453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代管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管经费是指我院接受其他单位或部门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国际交流费用、外大管理委员经费、工会会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

第三条 学院财务部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财务部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支配权,按照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院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 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院内单位委托申请设立代管款项须提交申请报告,阐述申设理由、经费的主要来源、使用开支范围,明确审核签批负责人,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领导审签同意。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收支。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收取的款项要及时入账;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对账。有代管款项的各单位应每年与学院财务部就、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结余金额等进行对账,如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 代管款项的清算。根据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意愿或者业务需求,提出书面申请后,财务处可停止其代管款项账户的使用,清理完毕后,将余款转出。

第八条 学院代管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学院不接受与本院高教业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为财务部。原制度自新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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