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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差旅费管理制度(修订)
新闻来源: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1-10-22 12:08:02    点击率:45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津财行政〔2014〕30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以按实际发生票据实报实销加适当补助为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职工因学院公务而外出办事、开会、15天以下的培训、学习、调研、学访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差旅费,是指到天津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必需的路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与交通住宿相关的保险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旅游区景点门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一)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车和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动车二等舱座。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动车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购票之前填制审批单,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该审批单是报销飞机票或动车车票的必备附件,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或动车的出差人员只能乘坐飞机经济舱或动车二等舱。

  出差人员降低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与相应标准交通工具之间的价格差报销时不予补偿,按实际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标准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一)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标准。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标准。

  出差人员降低住宿标准的,与相应标准住宿费用之间的价格差报销时不予补偿,按实际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关于补助

  提供合法住宿票据的,按出差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80元综合补助(伙食补助100元、交通补助80元)。

第八条 因开会、培训、学习等出差,接待单位统一提供食宿,食宿费用一并列入会务费、培训费等开具发票的,按出差天数只发放每人每天交通补助80元。

第九条 出差人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票据,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与无票据相关发生的费用不予任何补偿,出差人必须出具书面说明并由本人及主管院长签名,按实际情况给予出差期间相关补助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凡是出差期间必需的路途交通费、住宿费、与交通住宿相关的保险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如会务费、培训费、印刷费、证照费等)之外的票据,不计入差旅费范围,一律按票据内容归类单独报销。

第十一条 预计差旅费用500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借款;预计差旅费用500元以上的,预借款项不得超过预计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有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返津正常工作后,从第一个工作日起连续10个工作日内出差人必须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有权对出差人采取必要措施筹集资金用以冲销其预借的差旅费;没有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返津正常工作后,从第一个工作日起连续20个工作日内出差人必须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系、部、室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为财务部。原制度自新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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