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办学章程》《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董事会章程》执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决定学院教职工工资标准。学院的办学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费用等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院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董事会、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代表学院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六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必须遵守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滞留应上缴的各项收入和超预算支出。
第八条 学院财务部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十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一般会计人员须取得“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共同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预算编制必须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以收定支”的原则,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变化,又要尽量测算可实现收入的情况。
(三)编制支出预算时,一是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 的原则,要在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和教学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二是要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学院各部门既是预算编制的参与者、受益者又是执行者。在享受经费使用权利的同时,又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制度
学院实施弹性预算法。弹性预算法是指编制预算时根据学院资产、人员及相关业务的变化对相关收入和支出进行测算的方法。
学院预算的编制,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编制年度预算要在认真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摸清收支增减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 根据学院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要求,财务部根据收入预测情况编制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学院院长审核批准。批准后由财务部编制正式的学院年度预算,并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学院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支和自行调配。财务部按照“归口管理、包干使用”的经费开支原则,将经费指标分解到各有关业务部门,各部门按经费的性质和用途掌握使用,财务部对经费实行指标控制,并监督各部门的使用情况。
(四)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应由该部门向主管院长提出增加用款计划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初审后,将意见送主管财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提出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研究通过后,需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资金,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学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证收入合法、合理。
(一)学院的各项“规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学院的各项“规费”收入,统一由财务部办理,全部纳入收入预算,院内其他部门不得办理“规费”的收费业务。
第十五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各种考务费计入代管经费,不列入收入范围。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
学院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债务利息支出、资本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学院学年运行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发生经费支出事项,由经办人办好相应支付凭证(注明支出事项、经办人、验收人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签认后,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签字后,报财务部预审,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核确认后,财务部方可办理报销和转账手续。财务人员应对支付凭证的内容、金额、发票、有关附件及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有不实支出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应拒绝支付或退回完善支付凭证。有关特殊支出事项及各种基金支出,需由院长和主管财务院长进行双签。
公务借款审批手续比照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项目应成立由学院有关部门参与的招标组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和审查。对于违反支出规定的各类事项要及时纠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内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表现为学院年度内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收支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剩余部分的使用方式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上级拨款和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科研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助学基金等。对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实行“先提后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透支、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使用
(一)科研基金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立项的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和社会调研等具有前瞻性的科研活动所下拨的科研资金。科研经费包括学院立项和政府立项两种形式,按不同的款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三)学生奖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给学生的奖学金。
(四)助学基金和紧急援助基金是由国内外各种捐款、捐赠组成,用于向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
(一)货币资金指各类银行账户。学院的各类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报销经费支出,必须保证银行日记账与银行账户余额一致。
(二)“应收、预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体现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部应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认真清理,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
对于长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在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经办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请主管财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学生用桌椅和家具等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不同性质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由学院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核销。
固定资产的处置净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学院主管部门应在每学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九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部应定期向院长、主管财务院长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及学院管理需要的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学院收入和支出、净资产增减变动、债权债务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等基本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学院贯彻国家财经法纪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财务监督是由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纪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财务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对学院内各单位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在实际中,应将三种形式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对学院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是:
(一)监督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实施;
(二)监督学院经费收入与管理;
(三)监督学院经费预算支出与管理;
(四)监督学院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的管理;
(五)建立健全学院各级经济责任制;
(六)建立健全学院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学院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给予正式答复。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年至少对财务活动审计一次。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27日起执行,解释权为财务部。原制度自新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