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关联方交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方交易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无损害原则
(四)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类型
第三条 关联方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关联方是指学院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院领导、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等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院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具体但不限于以下三项:
(一)学院的出资者、举办者;
(二)学院的董事会成员、院级党政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及其家庭成员;
(三)对学院能够实施影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固定资产租赁;
(二)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服务)购买与销售行为;
(三)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四)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劳务购买行为;
(五)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代理、协议及许可行为;
(六)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局部资源使用行为;
(七)学院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成本调节行为。
第五条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联方交易金额及占用学校资源比例情况;
(二)关联交易真实性及必要性;
(三)对关联方的采购、服务和研发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第六条 禁止的关联方交易行为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抵押及贷款;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方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关联方向学校捐赠的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学院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审批、决策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由需要部门提出交易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提交财务部审定是否为关联方交易;确认为关联方交易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笔交易。
第九条 学院纪检部门应对关联方交易发挥审查、抽查职能。如交易致使学院利益遭受损失,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学院决策机构负责人、院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均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十条 披露方式
学院所有关联方交易事项的信息需要披露,披露方式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学院校园官网;
(二)学院信息公告栏;
(三)学院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披露内容
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三条所涉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