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院财力,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学院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同时在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第三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一)学院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院预算收支以及往来款项等资金日常转账等业务。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用于银行结算、学费收入及转存的账户。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暨院长办公会负责审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财务部执行党政联席会暨院长办公会审议结果,开设账户的相关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U盾等专人使用,经备案审批后,方可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
(一)学院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的,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银行存款账户仅供本学院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让给院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公款私存。
(一)不能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二)不能逾期使用账户。
(三)不能使用未按规定报备的账户。
(四)其他违背银行账户开立的行为。
第七条 学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应限期撤销多余账户,拒不整改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学院将限期撤销其银行账号、通知银行冻结全部款项、并按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因票据管理不当,如导致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丢失等,造成学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出让银行账户的部门及个人,学院将责令其及时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财务部之外,其他部门不得以学院名义或学院内设部门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