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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教学仪器及有关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新闻来源:后勤与资产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0-06-22 15:40:00    点击率:6938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质量及价格的合理,保护学院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图书教材、办公、党建、学生活动及生活设施等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物资设备的采购,是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不仅保证教学管理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反映学院的建设水平。
  第四条 购置教学仪器及各类物资设备,必须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采购方案,确保设备配置的实用性、科学性、前瞻性。
  第五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设备采购要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以降低投入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凡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均采取招标办法。
  第六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设备招标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院财务部负责设备购置经费的预决算。应根据各系部购置设备计划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并由资产设备部负责安排调配采购方案,根据不同类别由主管副院长、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具体实施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要具体研究和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要准确,全面坚持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资产设备部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鉴定合同,同时对中标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九条 各项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次招标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评标的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适应需要、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严格把握与中标单位鉴定的合同,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参加招标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及有关设备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可招标也可不招标。此类物资采购可由主管副院长根据使用部门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论证,并按本文前述有关精神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自建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己使用建筑及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装修等修缮工程,新增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校园环境建设工程等,均依照上述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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