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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捐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后勤与资产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0-06-22 15:22:35    点击率:71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捐赠资产管理工作,提高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受赠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院,为捐赠人合法拥有或合法所得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属学院,是学院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部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接受捐赠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资产分配使用、信息管理等相关事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接受捐赠资产行为。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范围:
     受赠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1. 向我院直接捐赠的资产;
     2. 向我院所属部门捐赠的资产;
     3. 校内个人因履行在学院的职务行为而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
     1. 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院声誉的资产;
     2. 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资产;
     3. 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资产;
     4. 法律法规严令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等资产;
     5. 有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损害学院利益的资产;
     6. 经学院研究其它不能接受的资产。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捐赠申请。学院或学院单位、个人以学院的名义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受赠部门或个人向后勤与资产管理部提交申请。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确定所属归口使用部门。
     (二)接受捐赠审批。受赠资产无需进口的,对于无附加条件的捐赠,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捐赠,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报学院研究审批。受赠资产需要进口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海关免税等进口手续;受赠资产不在免税范围内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会同受赠单位论证后提出论证意见,报学院研究审批。
     (三)受赠资产验收。受赠资产到货后,所属归口使用部门应同后勤与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和接受捐赠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对于有附加条件的受赠资产,要核实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经检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通知捐赠人履行双方约定;捐赠人拒绝履行的,学院可视情况拒绝接受捐赠,停止履行受赠义务。
     (四)受赠资产入账。所有验收合格的受赠资产,均应按照学院要求,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后投入使用。所属归口使用部门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到后勤与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三联单)。
     1. 受赠货币资金必须在受赠当日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2.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接受捐赠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第八条 受赠资产产权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接受捐赠的资产,所有权归学院所有,应按规定办理资产信息登记入账、入出库手续等。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不得私自处置受赠资产, 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九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标准:
     (一)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部门自行登记使用。
     (二)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部门将有关凭证提交至后勤与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进行资产登记和入账。
     第十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学院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三)如受赠旧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若受赠资产无市场参考价,如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等,由接受捐赠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的要求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接受捐赠部门负责对受赠资产进行日常使用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对受赠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三)后勤与资产管理部对直接捐赠给学院(暂无接收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
     (四)后勤与资产管理部对校友捐赠或捐建的资产进行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受赠图书及文献资料等(包括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影碟、计算机软件、光盘等)进行管理。
     (六)后勤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受赠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七)其他种类受赠资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属于大型设备的捐赠资产,在明确接受捐赠后,使用单位在到货前应做好安装场地和条件的准备。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车站和港口的仓储、检验、运输、安装、手续等费用需要由学院承担的,在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接受捐赠部门或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由学院统筹安排、调配;对于捐赠人指定了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为表彰捐赠人对学院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经学院研究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撤销命名须经学院研究批准。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学院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院或学院所属部门的名义接受捐赠、拒绝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学院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在接受捐赠时,院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八条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收捐赠,也不得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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