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简称滨海外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英文名称: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Binhai Intern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人住所、办学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0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审批设立的独立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及对外开放战略,培养富有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国际化人才,建设国际化特色鲜明、学科结构合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为国家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截止至2024年1月4日,开办资金为9068万元。学校举办者为天津外国语大学。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派代表进入管委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管委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管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第十条 学校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从事本科教育。学校发展规模10000人。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本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等工作,参与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并实施监督,对教育教学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把牢政治方向。坚持不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民办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机构和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管理、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参与决策监督。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决定,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管委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五)维护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供给,为学校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机制
(一)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管委会,党委专职副书记也应进入管委会,纪委书记按程序进入学校监事会。党委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二)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制定学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以及党委会研究决定、参与决策、政治把关的三个事项清单,完善学校党委与管委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1.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人才的政治引领和管理、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2.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人才培养、职称评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管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3.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三)强化党委监督作用。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健全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增强党务工作力量,按标准配备校级党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网信工作、安全工作等均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按照1:200、1:350、1:4000的师生比,配齐配强专职辅导员、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院(系)党组织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和1名专职组织员,加强“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选配和培养。
第十六条 管好用好上级党组织返还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与思政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高校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经费,按照在校生人均100元标准设立校级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党建活动阵地建设,配齐软硬件设施,增强保障功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管委会是学校决策机构,管委会由7人组成,举办者代表4人、学校党委书记1人、学校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管委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管委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管委会设管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
管委会成员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管委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推荐。
经上级党组织任命的学校党委书记为管委会成员。
经管委会聘任的学校校长为管委会成员。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教职工代表1名为管委会成员。
第二十条 管委会成员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学校章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管委会成员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管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本学校内部事务管理;
(四)遵守本学校章程,维护本学校合法权益;
(五)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完成管委会交办的任务;
(六)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增补、罢免成员;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管委会的职权不得由管委会主任个人代替履行。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需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管委会会议:
(一)管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管委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管委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并且委托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实行1人1票,决议重大事项应经管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一般事项由管委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当管委会成员个人利益与管委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产生和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成员;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审阅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管委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由指定人员存档保管,材料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管委会成员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由举办方提名优先推荐,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管委会聘任,接受管委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管委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管委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失信被执行人;
(八)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罢免程序:
(一)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管委会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管委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管委会成员联名提议,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成员、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管委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同意,并在管委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管委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共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纪委书记、2名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管委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管委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管委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管委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管委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管委会、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设立院(部)等二级教学管理单位。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向主管校长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等6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进行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简章内容真实、合法,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办公室科学开展招生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本科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方案;
(二)审定招生工作章程;
(三)审定本科招生年度总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计划,调节招生比例;
(四)审定其他需要处置的招生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六位一体”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状态进行监控、评估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教学过程、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设立教学改革立项制度,加强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
第四十条 学校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把握学术方向,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全校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对规划、制度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二)重点承担学校申报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及其他重大调研项目的论证咨询工作;
(三)在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地厅级课题期间,学术委员会要对每一个课题论证报告进行初审,根据投票结果决定是否上报;
(四)承担校级课题、校调研项目的立项、结项鉴定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在年底要对学校教师的科研论文进行评估和界定,从而作为论文奖励的依据;
(六)评审、鉴定学校组织的各种研讨会论文及优秀科研成果等;
(七)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八)反映师生对学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党委提出重大学术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九)对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并对各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学校学位工作规范;
(二)审核新授予学位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审议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对违反规定但已授予学位的做出撤销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材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统一、与学科专业发展相协调、与课程教学改革相融合的原则,全面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严把教材意识形态关,确保教材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健全教材建设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及新形态教材(如数字化教材)的编写与开发;
(三)完善教材选用与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教材选用备案和审查程序,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以及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优质教材;
(四)推动教材研究与评价体系建设,将高质量教材成果纳入教师教学业绩和职称评聘体系,激发教师投身教材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五)加强教材资源保障与信息化支撑,推进优质教材资源共享,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核定人员编制,自主决定聘任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解聘的依据。
对在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劳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应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学术、教学和科研水平,强化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人才。人才招聘须经面试、考核、试讲或试用合格后履行相应的程序方可录用。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依法录取、在校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充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平等享受学校提供的服务;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其它形式的资助;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校园环境;
(六)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自觉坚持学术自律;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出席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实行投票制,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建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学校配备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许可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法规法纪、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创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创就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八章 资金、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包括:
(一)学校举办者的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设立人、出资人、捐赠人或者管委会成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收退费管理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退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依法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第六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向管委会汇报审计结果,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财产。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管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管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时,须经管委会决策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管委会决策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举办方提议,管委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财务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因吊销办学许可证而被终止时,财务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财务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的学业及毕业相关工作由参与举办的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教职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进行安置。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完成学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着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不得将剩余财产约定分配或划转至举办者的原则,由学校做出决策后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办学许可证,并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委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八十一条 学校修改章程须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按经管委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召开管委会会议,须经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生效同时应将核准后的章程进行公示。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