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期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开课通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党员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我院党校学习安排,于2019年4月15日开展本期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教育引导大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深入了解党的历史,严格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提升党性观念和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更加坚定自觉地做到“两个维护”,帮助党员发展对象增强政治认同、强化党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发挥模范作用。
二、网络学习(共计24学时)
1、培训时间:4月15日至4月21日
2、培训内容:
课程模块 |
课程名称 |
主讲人 |
职务职称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
顾海良 |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
文化自信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田嵩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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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党的十九大对教育工作的新要求 |
陈子季 |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
习近平全球治理思想的历史与现实背景 |
张建平 |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 |
平“语”近人——习近平总书记用典 |
专题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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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 |
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兼论十九大对党章的修改 |
杨凤城 |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 |
党的辉煌历程与基本经验 |
王炳林 |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
共产党人好比种子:新时代大学生如何认识中共 |
夏 泉 |
暨南大学党委副书记 |
发展对象培训知识 |
发展党员的程序和手续系列微课——发展对象 |
微 课 |
高校大学生发展对象系列微课 |
高校大学生党员系列微课——发展对象 |
微 课 |
理想信念教育 |
留住丰碑后的故事:传递红色记忆 传承抗战精神 |
微 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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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 |
安放在西部的青春与梦想 |
专题片 |
河北保定学院支教团队宣讲团 |
焦裕禄生命的最后 53 天 |
纪录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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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汇报(共计4学时)
学员学习后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从集中学习内容中选取任一专题撰写,要求内容原创,不得抄袭,
字数1500字以上。请各小组将学习心得纸质版及电子版于4月22日10:30前上交至3-420学工部办公室。
四、结业考试
党校学习结束后,4月22日中午12点统一组织学生进行考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考试内容主要有党章、党史、课上理论学习、自学内容等。学习心得和出勤情况作为重要参考记入总成绩。
五、其他要求
学员应严格遵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党校学习管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一:网上党校须知
附件二: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党校学习管理规定
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委员会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9年4月
附件一
网上党校须知
培训任务及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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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考核 |
分值 |
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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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学习 |
参训发展对象须在培训期间学完集中学习要求课时。集中学习内容已预先统一打入“我的学习”课表中。 |
9学时 |
—— |
自主学习 |
参训发展对象须在培训期间自主学完要求课时。自学课时已预先统一打入“我的学习”课表中。 |
15学时 |
—— |
集中在线考试 |
参训党员在结束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共24学时的课程学习后,在“我的学习-在线考试”,参加结业考核,考试时间为60分钟。 |
1次 |
60分合格
(满分100分) |
相关事项:
1.参训发展对象必须在完成集中学习、自主学习课程共计24学时(1080分钟)考核要求后才能参加在线考试,否则无法参加。
2.参训发展对象学习必修课操作流程详见大学生网络党校首页顶部“操作指南”栏目中的平台操作手册。
地址:http://www.uucps.edu.cn/czzn/
3.培训期间,参训发展对象既可以登录网站平台学习,也可以下载大学生网络党校移动客户端(大学生党校)随时登录学习,还可以关注大学生网络党校微信公众号;

4.培训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参训党员可在线打印“学时证明”,所学学时可计入相应培训档案。
附件二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党校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海外事学院党校是院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的学习班,其任务是,通过有计划地培训,提高学员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结合新的形势,提高学员的政治思想观念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党性,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校是指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院党委、学工部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即二级党校。本办法所称党校学习包括课堂教学、讲座论坛、课外活动、社会实践、考试考核等各项集体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党校学习、实践、讨论、考试等活动的学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校学习纪律
第四条 党校学员上课前应预习本讲主要内容,学习时认真记录笔记;课堂上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一律调至关机状态;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出入教室;不得在课堂上吃喝东西;不得扰乱党校学习的正常秩序。学工部、授课教师和活动负责人有权对扰乱正常教学、活动的学员提出整改意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取消本次党校学习、考试资格。
第五条 党校学习的各项活动均应持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参加,提前10分钟到场并主动在签到处记录出勤,漏签、误签、无身份证明的考勤按缺勤处理。
第六条 严禁早退,课堂或活动结束前无故离开现场的按缺勤记录。
第七条 党校学习的所有活动任何原因不予请假。迟到两次折算一次缺勤,两次缺勤取消本次党校学习资格,成绩记“不合格”。
第三章 党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第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通讯设备的;
(五)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十)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经事后调查属实的;
(五)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有作弊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党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罚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次考试的成绩,记“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九、十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考试成绩记“作弊”,取消下一期党校学习报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考试成绩记“严重作弊”,取消大学期间党校学习报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考生有第八、九、十、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考老师发现后应记录在《监考记录单》上,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当事人签字。经劝导、教育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监考老师应在备注栏内附写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签字,同时要求在场能够证明其作弊事实的两名以上老师或学生签字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学生工作部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