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工作要求
辅导员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辅导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辅导员在任期内需承担一定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纳入教学管理部门计划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辅导员参评正、副高级职称时,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学年须承担不少于36学时的教学工量。
二、工作实绩要求
(一)讲师。具有扎实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任思想政治教育助教四年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称号;
2、工作水平高,工作效果好,获得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或学校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副教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五年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委、局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称号;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称号2次以上;
3、工作水平高,工作效果好,个人获得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或学校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三)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五年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委、局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称号4次以上;
3、工作水平高,工作效果好,个人累计获得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优秀”5次以上(或学校年度考核“优秀”5次以上)。
三、其它评审条件的要求
除上述特殊说明外,有关任职年限、外语、计算机、论文及科研条件等其它评审条件的要求,仍按《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津人专【2001】31号)执行。
以上摘录自《市教委关于天津市高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意见》(津教委人【2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