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一、申报时限及时间
1、申报时限: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计算到日),进行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2、申报时间:工作日。
二、申报类别及经办要件
(一)、产前检查费:
1、产前检查门诊收费票据(加盖现金收讫章);
2、费用明细
3、身份证复印件
(二)、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门诊收费票据(加盖现金收讫章);
2、费用明细;
3、门(急)术后《诊断证明书》或病历
4、身份证复印件
注: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需要在术后诊断证明中注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自然流产的需要提供诊断证明或病理报告;药物流产的需要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三)、生育住院费:(或计划生育住院费)
1、住院收费票据(加盖现金收讫章)
2、费用总明细(汇总明细)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
四、注意事项
1、如有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等垫付医疗费,请与生育津贴一并申报,经办要件无需重复提供。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