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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5:45    点击率: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院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保证学院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各类预付款、借出款和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借款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各部门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办理借款。
 
第五条  公款公用原则。从各部门项目经费中办理的借款,必须公款公用,不得将公款私用,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及时清理原则。各部门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借款清结手续,对于前账不清者,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借款,严禁长期挂账。
 
第七条  权责对等原则。借款由借款人、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署,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制。其中负责人须为用款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借款的审批,对借款的真实、合法、及时性负有领导责任。借款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的真实、保管、偿还负有直接责任。经办人是用款部门专门制定的借款单领取和保管人员,负责本部门借款的管理、催还和报销核销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结算的规定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借款人必须是学院正式教职工,学生和非本院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手续。借用公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制式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借款单由主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借款人签字批准方为有效,具体审批权限参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核销、清理移交手续;
 
(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方能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四)教职工因调出、辞职、工作变动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借款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借款事项及报销的规定
 
(一) 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因教学、科研及行政公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工作日,下同)办理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的通知,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一般按合同和进度估算借款金额。预付款合同约定不明确、约定有歧义或由于不可抗力的,经批准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购买教学、办公、图书教材、设备购置等物品,经货物验收合格并票据齐全办理入库手续后30日内,到财务进行报账核销。
 
(五)院公务车所必备的周转金,必须在每年年度12月20日前结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 3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七)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
 
第四章   借款人的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时,财务部门通知提醒,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销还账的,应提前10日书面陈述理由,申请延期结算,经财务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顺延30日报销还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或偿还手续,又无不正当理由延期还款的,财务部将不再为该部门办理新的借款。对长期恶意拖欠不还的,将暂停该笔借款经费审批负责人的项目经费使用,并从借款人个人工资收入中扣还,直至结清借款为止。
 
第十一条  因计划变更、推迟或者改变借款用途的,借款人应先还款,重新签批,再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学院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所购置的图书、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活动等应付的款项。
 
(二)其他应付款是指学院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之外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应及时清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明细账,不能长期挂账,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对超过3年金额较大的预收款项,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十六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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